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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作者:季伟  更新时间 : 2017-04-26  浏览量:211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15)赣民初字第04214

原告王XX,居民。

原告李XX,居民。

原告李XX,居民。

原告李XX、李XX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王XX,女,系原告李XX、李XX母亲,197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XXXX号。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敬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XX,居民。

被告王XX(曾用名XXX),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李XX、李XX与被告李XX、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李XX、李XX于2015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李XX、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李XX、李XX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王XX、李XX、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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