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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加班患病住院接受治疗 用人单位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劳动

作者:季伟  更新时间 : 2017-11-11  浏览量:316

劳动者连续加班患病住院接受治疗

用人单位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劳动

案情:

劳动者连续加班发病住院接受治疗,单位派人送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病派人护理,后劳动者病情加重,结果多次转院,长期住院治疗。在劳动者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名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解除通知书。后经过仲裁,仲裁确认单位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要点: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申请人自2016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后,由被申请人送至市东方医院看病就诊,7月30日,申请人先后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6日出院。从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看,自2016年7月29日病发后,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且在住院期间出现急起多疑、乱语、行为紊乱等精神异常行为,故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被中请人于2016年8月7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回执单、面通知中请人,要求其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解释,申请人家属在接到该通知后于8月9日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中请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且病情不稳。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病情应当知晓,而申请人主观上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想法,因此,被申请人2016年8月22日以旷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对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书: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连旁人仲案字(2016)第6XX

申请人秦XX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

系申请人哥哥。

被申请人江苏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申请人秦XX诉被申请人江苏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季伟、秦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XX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呋喃酚车间担任操作工,长期处于有毒有害环境中且从事夜间一线操作。2016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出现身体严重不适、失语、头晕、意识模糊等症状,并在第一时间向车间主任张X反映,表示自己存在中毒症状,要求及时处理,被申请人在知悉申量请人的中毒症状后没有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将申请人送至医院就诊,拖延至当日下午17时许,在申请人家属的催促下由朱XX等三人送至连云港市东方医院急诊,当晚朱XX安排一名员工全程陪护急诊治疗。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于2016年7月30日发出入院通知,为了方便治疗,经东方医院医生建议,被申请人安全科长朱XX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后,同意申请人转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家属提出继续派员工陪护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病情不管不问,申请人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经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建议申请人转至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续接受治疗,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转至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至今,申请人仍在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向申请人发出《关于书面解释未办理请假手续正当理由的通知》,由于申请人处于住院治疗状态,家属全程陪护,家中无人,申请人家属于2016年8月9日方才知悉通知内容,于当日下午回复《关于秦世武因工患病情况的回复》以说明情况,由申请人哥哥等2人送至院申请人处,而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对《关于秦世武术因工患病情况的回复》中的问题和请求进行解释和答复,且仍然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对申请人治疗情况不管不问,并于2016年8月23日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因未履行请假手续形成旷工,并且连续旷工超过6日,违反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呋喃酚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市东方医院就诊,因申请人家离医院较远,医生建议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30日,申请人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腔隙性脑梗塞、精神异常。申请人住院5天后,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转四院专科治疗。申请人于8月5日转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时出现急起多疑、乱语、行为紊乱等情况,9月6日申请人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建议休息一月。2016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书面解释未办理请假手续正当理由的通知》,内容为:“申请人2016年7月29日下午离开公司以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到公司上班,已形成事实旷工,请于2016年8月8日前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解释”8月9日,申请人家属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表示

申请人自2016年7月29日下午被送至市东方医院后于7月30日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又转至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在治疗期间,申请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其他亲属均未接到公司的电话或短信通知,不存在形成事实旷工情形。2016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因申请人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8月22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超过六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基本规章》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

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举证的工资单、关于书面解释未办理请假手续正当理由的通知、EMS邮寄回执单、关于秦世武因患病情况的回复、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病历、入院通知单、检验报告单、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清单、费用发票、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录音资料及光盘和被申请人举证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函、工会委员会回函、EMS

邮寄回执单、连云港日报公告、规章制度、关于书面解释未办理请假手续正当理由的通知、关于秦世武因工患病情况的回复、EMS邮寄回执、连云港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失业登记须知、就业登记证、发票、EMs邮寄回执单、短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申请人自2016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后,由被申请人送至市东方医院看病就诊,7月30日,申请人先后转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6日出院。从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看,自2016年7月29日病发后,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且在住院期间出现急起多疑、乱语、行为紊乱等精神异常行为,故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被中请人于2016年8月7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回执单、面通知中请人,要求其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正当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解释,申请人家属在接到该通知后于8月9日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中请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且病情不稳。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病情应当知晓,而申请人主观上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想法,因此,被申请人2016年8月22日以旷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对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江苏三吉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人秦世武的劳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施XX

二〇一七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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